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日期:2021-12-14 15:33 来源: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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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农函〔2021〕27号

  办理结果:B

杨胜祥代表:

  您提出《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额度的建议》(第44号农业农村类)的建议收悉,在此非常感谢您提出本建议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村“三资”监管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和基层组织建设。近年来,为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现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由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等12家部门,针对2018年农村村主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年度常规村级财务规范化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村级财务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农〔2019〕44号)文件,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政府依据文件精神,认真指导村集体建立财务制度,严格监督村集体落实财务制度,较好地推动了全县农村“三资”监管工作高效提质提速。

  你在建议中指出《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农〔2019〕44号)文件中规定“乡村集体投资项目总投资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投标”和“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此规定存在有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社会的发展,3万元的标准已确定过低,不利于及时实施便民小项工程;二是项目总投资少,且相关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过大,如3万元的投资项目村民代表误工工资补贴、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审核费、税收等相关费用占了30%,这样,浪费了项目资金使用率。出台文件时制定这条规定,主要是依据《中共三明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乡(镇)村招投标工作的意见》(明纪发〔2010〕2号)文件中之规定和结合我县在2018年农村村主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年度常规村级财务规范化检查中发现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中存在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在投资额度和公开招投标监督管理存在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操作把握程序的背景基础前提下,出台文件制定该条规定。反映这个问题主要是乡(镇)村里对规定的理解和把握不够准,规定对乡村集体投资项目总投资3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主要是针对乡村集体自有资金投入3万元以上的项目,而不是指上级争取的项目,今后,我局将在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标准及执行的指导、宣传和贯彻。另外,为完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下发《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闽发法规〔2020〕148号),文件中明确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发包流程、资金管理、项目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范围:指由乡镇、村委会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50%以上,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在行政村实施的小型建设项目,二是简化项目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手续、简化发包流程),三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四是完成项目实施监管。乡镇、村的项目建设可参照闽发法规(2020)148号《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通过近3年来的文件实施,村级财务规范化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方面有利于基层做到有据可依、有规(法)可依;二是以便明确村集体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民主议事程序、议事权限及议事标准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的重要内部监督制度,流程简单易懂,可操作性强,为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奠定基础。同时,也如您在建议中提出存在的不利项目资金使用率等问题。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也已在调研您建议中的问题,并征求意见,下阶段,将结合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和上级出台的文件规定要求,结合采纳您的建议加强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规定,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人员的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以便于达到最佳效果。

  特此致函。

  感谢您(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叶连斌

  联 系 人:余冬桥

  联系电话:0598-2335266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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