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04-00072 文号将政办〔2004〕3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0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财政局、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220-2004-00072
文号 将政办〔2004〕3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0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财政局、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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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财政局、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
(县财政局 县监察局 县政府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2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4〕7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范围,见附件1);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由各乡(镇)和县直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县各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5月底以前)。各单位、各部门对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
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各单位接到此文件后应立即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督查指导。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纠正不符合统一着装规定的问题,不论有无不符合统一着装规定的问题,都必须如实填报《将乐县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署签名以示负责,于6月20日前上报县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
  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由县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派出检查组,对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初以前)。根据上级要求由县整顿办在9月5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整顿工作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纠风办负责。县政府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陈淑治 县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聂鹤荣 县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陈光斌 县纪委纠风室
      黄少敏 县公安局
      张盛春 县检察院
      王永文 县法院
      江秀华 县司法局
      陈 诗 县交通局
      刘联求 县卫生局
      陈 训 县林业局
      曾垂光 县农业局
      罗理中 县畜牧水产局
  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县直各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县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县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为:2328951。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6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乡(镇)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顿。
  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乡(镇)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中央、省驻将单位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由中央及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一)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二)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三)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一)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二)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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