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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1-1020-2004-00151 | 文号 | 将政函〔2004〕98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4-09-17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石门岭水泥厂破产职工安置缓交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县乡镇企业服务中心: |
索 引 号 | sm09101-1020-2004-00151 | ||
文号 | 将政函〔2004〕98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04-09-17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石门岭水泥厂破产职工安置缓交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县乡镇企业服务中心: |
县乡镇企业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将乐县石门岭水泥厂破产职工安置要求缓交养老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的请示》收悉。鉴于县石门岭水泥厂负债率高达500%以上,且破产职工安置资金数额较大,企业一时难以筹集到位。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该厂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研究,同意县石门岭水泥厂在破产职工安置中应缴交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除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自行缴交外,其余部分缓交(视同已缴)。待该厂破产结束后,根据资金情况予以补缴。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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