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38 文号将政办〔2020〕4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120-2020-00038
文号 将政办〔2020〕4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8-2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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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明政办〔2020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将乐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



将乐县落实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持续深化三明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总结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经验做法,把脱贫攻坚成果运用到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工作,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认定标准、识别程序、帮扶措施等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工作,到2021年底,实现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兜底保障等民生问题得到基本保障,有效解决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精准识别农村相对贫困家庭
  1.对象群体
  一是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除2016初“回头看”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外,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低保标准1.3倍的农村家庭(即按照20207月我县农村低保线7680元的1.3倍取整计算,农村相对贫困线确定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本次识别收入核定周期为201981日~2020731日。相对贫困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认定,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家庭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经济负担、成员结构与健康状况等因素,构建“相对贫困线+致贫原因”综合评价的精准识别机制,多维度考量定位。其中,以家庭为单位的非建档立卡低保户自动识别为相对贫困户并实行动态管理,即保即进,村、乡(镇)会议研究时列明即可,无需填报申报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列入本次识别范围。二是农村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家庭成员中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扣除重大支出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相对贫困家庭:近3年内有新建(购买)住房或者购买商品房的农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农户;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度低保标准4倍的农户;拥有小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农户;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农户;好逸恶劳,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经营公司或股东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农户;家庭人均年度稳定财产性收入超过当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户;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基数高的或余额多的农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农户;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有关情形的农户。
  2.识别程序
  采取一申请、三审核、两公示一公告的“三步工作法”进行识别认定。
  “一申请”:由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一是村委会审核。由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
驻村工作队等对申请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情况报所在乡(镇)。二是乡(镇)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对象户籍人口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扶贫办进一步审核。三是县级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
  “两公示一公告”:一是村委会公示。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是乡(镇)公示。将乡(镇)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贫困原因及举报方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是县公告。将通过县级审核确认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名单,在相关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告。
  3.时间安排
  (1)农户申报时间。2020821日~25日,由各乡(镇)组织发动辖区群众,对照识别标准,主动进行申报;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对象,由乡村干部代其写申请。
  (2)村级初审时间。2020821日~25日,由乡(镇)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共同对申请农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统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于202092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上报乡(镇)扶贫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消除疑惑。
  (3)乡(镇)审核时间。202093日~5日,由各乡(镇)组织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等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户籍信息和贫困原因等再次调查审核,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再审结果在农户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于2020912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汇总上报县扶贫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村,由村委会向申请对象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
  (4)部门联审时间。2020913日~918日,由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协调县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对象房产、车辆、存款、大型农机具等信息进行比对,核对户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的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对象纳入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管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乡(镇),由乡(镇)再组织相关村向申请户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开展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
  1.结对帮扶。推行精准扶贫“双帮扶”责任制,由县乡村干部、党团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结对子,帮助群众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增收计划、对接政策,一户一策解决实际困难。各乡(镇)要认真研究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挂钩帮扶工作,综合每个村的相对贫困户数、致贫原因,及挂包部门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挂村单位与乡村的挂包人员,合理调剂部门间的帮扶力量,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挂村包户责任单位
  2.就业帮扶。健全技能提升机制,免费组织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健全岗位对接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推送2次以上人岗适配的就业信息;实施家门口扶贫就业工程,常态化组织公益性岗位开发,对吸纳相对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实现全面就业;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将符合护林员条件的相对贫困人口就地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健全创业支持机制,将扶贫小额信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全面覆盖到有创业意愿的相对贫困劳动力。参加省、市、县创业就业培训的,凡培训单位未免费提供食宿的,每人每天按200元补助,培训时间超20天的按20天补助。县财政统筹的涉农资金中推广以工代赈扶贫方式,组织动员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社局、人行将乐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3.产业帮扶。对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农家乐”、林下经济等项目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提供产业发展资金补助,每户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补助和产业扶贫保险支持;推广代耕代种模式,鼓励和支持缺乏劳动力或外出务工就业的对象,将其耕地、山地、鱼塘等交给亲朋好友或合作社代耕代种代养;对发展种养业的,在产业保险上给予补助;对因灾致贫的,给予灾后恢复生产帮助。扶持和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等模式,订单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金融帮扶。用好乡村扶贫担保基金,对发展产业或自主创业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小额信贷担保和基准利率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人行将乐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5.教育帮扶。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实施教育精准资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享受相应助学政策。对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按照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标准给予教育资助帮扶,其中符合国家资助标准的,由县教育部门逐级申报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其他农村相对贫困家庭上学子女的教育资助资金从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和支持本专科、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给予助学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人行将乐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6.医疗帮扶。全额资助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第三次精准补助和市、县级医疗补助范畴;农村相对贫困人口患病住院的,在第三次精准补助后再由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对自费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切实减轻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医保局、总医院,各乡(镇)人民政府
  7.住房安全帮扶。对居住在偏远自然村和受灾后需易地重建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易地搬迁的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在享受省上造福工程基本政策补助基础上,每人叠加补助不超过3000元。对居住在危旧房或灾后需就地重建、修缮加固住房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每户按照不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同类型标准落实建房补助。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综合保障帮扶。进一步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相衔接,对无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对象,进一步强化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由县财政资助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应保尽保。对因灾意外变故的相对贫困对象,及时落实灾害临时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因残致贫的农村相对贫困人口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人社局、应急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9.社会帮扶。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搭建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需求相对接的信息平台,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开展专项帮扶,努力实现政府帮扶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力。开展消费扶贫,通过政府食堂采购、工会组织购买、联系买家和电商销售等方式,促进农村相对贫困户农产品销售。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精准把握相对贫困人口退出
  按照“脱贫出、返贫进”原则,采取大数据比对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农村相对贫困人口退出工作。对收入超出本地低保标准1.3倍且已实际解决重大支出负担的对象,按照村“两委”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村公示、乡(镇)研究审核、乡(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实施精准退出,退出后有关帮扶政策继续保持一年不变。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机制的重要性,明确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党政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县扶贫办要牵头制定有关工作细则,加强对帮扶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村要加强对“一键报贫”平台的宣传和反馈信息的核查,拓展群众申报渠道,完善信息管理,建立精细化帮扶工作台账,在农村相对贫困户信息系统上线前,全面实行线下纸质管理。县扶贫办要严把认定程序,指导做好信息录入、动态管理、政策实施等工作,要开展走访调查,掌握工作动态,纠正工作偏差,补正工作疏漏。县人社、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民政、残联、人行等责任部门要牵头负责本系统相对贫困家庭的建档立卡与建章立制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挂钩帮扶责任人要落实“一月一跟踪、一月一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乡(镇)要把帮扶资金投入放在优先位置,严格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统筹用好各项涉农资金,确保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农村相对贫困家庭帮扶,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县人社、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大产业、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兜底保障、扶残助残等方面资金投入,既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又要统筹各方资源、政策、资金,共同做好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相对贫困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监督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指导,并将相对贫困人口的识别和帮扶工作纳入县对乡(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强化相对贫困识别、帮扶、退出等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扶贫办要联合县纪委探索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容错免责机制,对符合政策、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等情况的给予容错免责,充分发挥乡村和帮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限至20211231日,不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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