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1220-2004-00049 文号将政办〔2004〕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1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发明电〔2004〕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5月至10月,继

索 引 号 sm09101-1220-2004-00049
文号 将政办〔2004〕4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17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发明电〔2004〕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5月至10月,继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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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栖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发明电〔2004〕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48号)等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筑“平安将乐”,服务和保障我县经济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的范围: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电影院、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m2计);
2.含大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m2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住宿场所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周围空中和地面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疏散使用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而没有设置的;
11.室内市场的消防水源不充足,消防车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三、治理的方法步骤、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绝应付、走过场的虚浮作风,认真查找我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和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加强对专项成立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县长李荣根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公安、消防、经贸、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教育、民政、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监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并发布专项治理通告。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适时组织听取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同时依托县安监局、消防大队组成专门的检查和隐患督办工作组,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认真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适时对各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于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决定的停产停业处罚,县政府将在7日内用文件的形式正式批复,意见明确,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解决这些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形成有关会议情况及会议纪要备查。
(二)分工合作,充分履行专项治理工作职责。专项治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分工是:公安局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经贸局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外经办负责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文体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工商局负责对商场、室内市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旅游局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教育局负责对职专、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及营业性餐馆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监察局负责在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安监局、消防大队要认真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开展防火检查和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督促和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各主管部应在6月18日前对分管负责的治理范围调查摸底,下发自查表格,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治理对象抓好本单位的隐患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合作,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县政府将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县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
(三)严格执法,认真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负责监督整改的部门要函告公安、民政、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吊销证照或改变营业性质;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非营业性场所,要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函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部门要在7月15日前,将本系统的部署情况、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阶段性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6日~10月20日为集中整治期,10月23日前,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性专题报告,上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题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公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在我县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县政府将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地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经县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时限。对于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尤其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及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县政府将专项研究,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同时各部门要视情采取适当优惠办法和有力措施,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必要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到县政府检查汇报。因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宣传、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充分报道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紧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既要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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