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206-0120-2020-00020 文号将应急〔2020〕3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4-01
标题 关于印发《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206-0120-2020-00020
文号 将应急〔2020〕36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4-01
标题 关于印发《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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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非煤矿企业、尾矿库:

  根据《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0〕15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办<全市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3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将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将乐县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教训,根据《三明市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应急〔2020〕15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3·7”坍塌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29号)、《全市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明委办发明电〔2020〕32号)以及3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举一反三全力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决定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行动,推动全年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瞄准不再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全面排查治理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体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矿山用房方面。对矿山用房特别是涉疫场所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格分类处置。对矿山用房临时改建不影响主体结构但存在建筑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对建设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或者位于高陡边坡、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矿山建筑(包括临时用房、员工宿舍、隔离用房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建设年限长、建筑标准低、失修失养的矿山用房,要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拆除、加固等处置措施,确保安全。

  (二)复产复工方面。复工复产要以安全为前提,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复工复产方案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设备设施维护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无法确保安全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我局会从复工复产方案、检查验收程序、隐患排查治理、员工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到岗情况等环节对复产复工矿山企业进行再复核,发现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重要设备设施未经检测合格、未按要求组织员工培训、重要岗位人员未到岗盲目组织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三)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整治非煤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齐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见检查表(附件1)。

  1.安全管理不规范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5)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未纳入矿山企业统一管理,以包代管。

  (8)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地下矿山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未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或开采错动线重叠,以及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重要设备设施,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措施不落实,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

  (3)防范火灾事故措施不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制度执行不严格,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井下各种油品未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等。

  (4)防范跑车坠罐事故措施不落实,提升系统相关的防坠器、阻车器、安全门、防过卷防过放缓冲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提升装置机电控制系统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失效等。

  (5)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无轨运输车辆。

  (6)防范透水事故措施不落实,未查清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未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井下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等。

  (7)防范冒顶片帮事故措施不落实,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未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回采、掘进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未确认安全便进行作业;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8)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未建立完善采空区台帐资料。

  3.露天矿山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1)防范边坡坍塌事故措施不落实,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2)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未建立实施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露天矿山、排土场高陡边坡监测措施不落实,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3)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

  (4)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未经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尾矿库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1)尾矿库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规范放矿。

  (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3)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局部坝体隆起的情况。

  (4)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小于设计文件规定值,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排洪系统存在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存在显著倾斜,有坍塌的迹象。

  (5)尾矿库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

  (6)未落实“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尾矿库回采作业未经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五)防汛安全方面

  1.地下矿山未落实防淹井、防透水、防坍塌和超前探放水措施;露天矿山未落实防边坡坍塌及深凹露天坑防排洪措施,排土场未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等;尾矿库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和坝体稳定性不满足要求以及防溃坝措施不落实等。

  2.企业未强化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演练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未加大巡查力度,防止极端天气引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安全事故;未落实遇险情停产撤人制度。

  三、整治任务和方法

  本次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是立足我县实际,通过三个月的攻坚克难,推动全年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各企业要立即行动,严字当头,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把宣传发动、自查自改、执法问责、隐患整改贯穿大排查大整治全过程。

  (一)立即动员部署(4月6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召集本企业全体员工召开一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动员会,深刻吸取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增强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调动一线员工的积极性,全员全过程参与到大排查大整治中。

  (二)开展自查自改(4月10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并细化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安全检查表(附件1),在4月10日前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对照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安全风险点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附件4),确保每个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深入排查临山、临河、临崖、临沟以及高陡边坡地质灾害隐患点(附件2),采取有效的工程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汛期安全。之后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对表自查自改,同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向全体员工公开公示,确保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抓细抓实。请各非煤矿山企业每月25日前将自查的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附件4)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矿山股。

  (三)全面拉网检查(6月10日前)

  我局将在6月1日前我县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指导服务并完成第一轮全覆盖, 2020年12月前完成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第二轮的全覆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分级闭环整改(6月底完成)

  各企业要把整改落实作为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重要抓手,对查出的隐患都要当作事故予以重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附件4),按照隐患类别和危险程度分为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所有隐患要抓紧分工,分批分期整改落实,急的要集中力量立行立改,做到“一企一册”,动态闭环管理,确保排查出的隐患逐项落实整改销号。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按“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公示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实施挂牌督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一盯到底,确保落实到位。

  (五)建立长效机制。(12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要及时总结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做法,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扎实推进百日攻坚行动,明确专班工作人员,制定并细化方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矿山企业要与县委、县政府同步发力、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好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领导及具体职责,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执法问责、督促整改,确保排查整治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守责、扛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全面履责,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监管执法。我局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切实瞄准不再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好人主义。要依法采取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关闭的要关闭,坚决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单位,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凡是被我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企业自查自改期间未上报的,一律按照顶格予以处罚。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于4月7日前报送县应急管理局。4月9日前报送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管控清单(附件2)、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附件4);之后每月20日前上报大排查大整治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附件4)。

  联系人:林瑞观,电话:0598-2265793,邮箱:42260218@qq.com。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表(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

  2.非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管控清单;

  3.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企业监督责任清单;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隐患排查、整改、销号清单;

  5.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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