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320-2003-00054 文号将政办〔2003〕5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3-07-16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治“非典”期间对旅游等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市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对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扶持措施。根据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320-2003-00054
文号 将政办〔2003〕5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3-07-16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治“非典”期间对旅游等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市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对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扶持措施。根据

有效性 有效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防治“非典”期间对旅游等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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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市政府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在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对旅游、星级饭店、餐饮等行业的扶持措施。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各项扶持措施汇总转发并提出有关要求。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当前旅游企业发展的会议纪要》(〔2003〕84号)精神,一是减半收取星级饭店(宾馆)电话中继线月租费、义务植树费。二是全县星级饭店电费标准按非普工业类电价征收,其与商业电价的差额部分暂时缓交。水费标准按一般工商企业用水征收,其与营业性用水价格差额部分缓交。
  二、根据市政府办《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03〕69号)精神,一是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实行全部免收;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均按收费标准减免50%。二是对娱乐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实行全部免收;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均按收费标准减免50%。三是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排污费实行全部免收;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均按收费标准减免50%。四是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排污费实行全部免收;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均按收费标准减免50%。跨行业的企业,经营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路客运、出租汽车项目的,其减免办法可比照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办《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旅游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03〕64号)精神,一是鉴于旅行社已基本处于歇业状态,有关旅游企业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由旅游企业与房屋所有权单位协商减免,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各旅行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乐分公司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金,在原保险期限的基础上顺延5个月。三是举办各类型、多形式、小范围的旅游培训活动,旅游部门给予免收培训费用,帮助旅游经营单位应对“非典”,练好内功,养精蓄锐,打好基础。四是对旅游企业经营场所的防治“非典”消毒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五是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本县各景区(点)的宣传力度,开辟旅游专栏、专版、专题,为旅行社组织游客本地游、生态游、健康游创造条件。
  四、有关要求。一是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从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采取扶持措施和对部分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8月25日前将本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经济贸易局)。二是对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三是对征收单位按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半年)收取但现在已提前预收今年5—9月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征收单位应将该减免部分作为冲抵以后的收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及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已征收安全检验费的,其应减免部分也将用于冲抵以后的收费。四是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也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不得提高其它相关收费的标准。五是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企业减负办应对我县扶持措施和当地减免部分行业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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