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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1-0320-2004-00086 | 文号 | 将政办〔2004〕87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4-12-21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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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sm09101-0320-2004-00086 | ||
文号 | 将政办〔2004〕87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04-12-21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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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
《将乐县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将乐县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实施方案
为了正确引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改革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林〔2004〕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意见》的要求,在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林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对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改革质量,实现 “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检查明晰产权,落实主体的情况。检查有改革任务的村是否按照“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的原则,将90%以上的集体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通过各种经营形式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做到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
(二)检查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的情况。检查乡(镇)是否成立组织机构,开展宣传发动、制定改革方案;村级改革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真实全面反映村情民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实际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做到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否规范齐全,并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三)检查申请登记,确权发证的情况。林权权利人是否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林权申请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申请的,林权证发(换)率达100%,且做到林权权利人、地、证、册、表、图相符,准确无误,电脑资料完整。
(四)检查民主理财,强化监督的情况。各村在改革期间对集体林木一次性转让或通过比例分成、收取林地使用费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是否向村民公开;收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是否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且按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本村村民的监督。
(五)检查机制落实,林农对林改的反映情况。各乡(镇)是否按规定落实林改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和监督;林改之后,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是否加大,林农护林防火意识是否增强,林区治安是否稳定,社会投资造林积极性是否提高,森林资源总量是否有所增长,林农和村财从林业中得到的收入是否增加,林农和村干部是否满意。
三、对象和方法
(一)检查验收的对象
1.对有改革任务的村级改革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对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意见》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政〔2003〕18号)精神,组织实施改革的情况进行考评。
(二)检查验收的方法
检查验收采取乡(镇)自行组织自查,县组织检查验收,省市组织联合抽查的方式。乡(镇)自查应对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面自查,县对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1.乡(镇)自查的程序和方法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建自查小组,拟定自查工作计划。
(2)自查小组对已完成改革的村进行逐村自查、自纠,自查后应填写《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情况报告书》。
(3)村级自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将自查合格的村分期分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2.县级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建检查验收小组,组织参检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政策,拟定检查验收工作计划。
(2)县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申请后,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组的汇报、查阅相关成果资料、组织村民座谈和入户访问、山场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3)检查验收组在对村级林改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1)和本实施方案的其他规定,对受检的村级林权制度改革质量进行逐项考核计分,并填写《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评定表》(附件2)和《将乐县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报告书》。考核总计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合格,80~89分的评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80分(不含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考核计分后,检查验收组综合检查验收的结果,对村级林改工作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对达不到改革质量标准(即评定为不合格)的村,应责成该村针对不足之处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4)在全面完成检查验收之后,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根据检查验收的结果,对照检查验收内容,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检查验收报告书,并附以下统计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3)、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检查验收统计表(附件4)和集体林发换证统计表(附件5)。
3.做好迎接省市联合抽查准备工作
乡(镇)对自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村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重新自查,自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乡(镇)自查和县级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应认真进行整理归档,迎接省市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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