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0320-2004-00091 文号将政办〔2004〕9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12-3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和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促进矿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0320-2004-00091
文号 将政办〔2004〕9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12-31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和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促进矿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效性 有效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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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和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促进矿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

  为了科学管理开发利用我县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做大做强矿产支柱产业,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积极扶持、科学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有序利用的方针,针对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范矿产品市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促进矿产企业和矿产品市场健康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成员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协调办下设三个科室、一个大队,即:办公室、财务室、监察室、联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大队队员由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行管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执法大队将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现有5个煤炭矿产品申报站全部划归协调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工作职责
  (一)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矿山企业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及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加强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促进全县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矿产品市场监督与管理,规范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四)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矿产品生产、经营中的不法行为,维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实现合理配置,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矿产企业和业主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企业和矿产品税收和规费征缴工作。具体征收办法由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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