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文号
发布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成日期 2008-04-09
标题 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内容概述
  第一条本预案为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安

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发布时间:2008-04-09 17:24
| | | |

  第一条本预案为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反应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预案适用范围:我县辖区范围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预警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预案实施原则: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预警响应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快速处置,果断应对,按照“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做出判断,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的要求,准确、高效、及时地开展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预案启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评估结果,分为三级。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风险,发布ⅰ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1、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ⅰ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
   2、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可能导致伤害和死亡,社会影响严重的;
   3、对我县经济建设发展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发布ⅱ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1、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ⅱ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
   2、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可能导致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对本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可能造成危害,并有进一步向全省扩散趋势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发布ⅲ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1、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ⅲ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
   2、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但还未造成明显危害,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发生群体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成立事件调查组。造成人员中毒或住 院人数≥30人,且<100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局负责;中毒或住 院人数<30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局负责。
  上一级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会同下级质监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
  第六条预案处置机构: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将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质量监督的领导和质量综合管理股股长任第一至第二副指挥长。指挥部应分别设立事故调查组、技术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应急处理小组。
  第七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指挥检验机构、抢救队伍、事故发生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对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落实领导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指挥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指挥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十条报告制度及风险预警的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根据情况报请省局同意后通报公安、经贸、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发布,须经省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接获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对是否发布预警和发布的预警级别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组织稽查、区域监管责任小组、质检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封存问题食品或涉嫌问题的食品及其原料,且无论其是否已被其他部门抽检,均应立即抽样检验。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应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二)控制、保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品、设备和现场。
  (三)对已销售的被污染食品的流向及主要原料来源进行追查。
  (四)责令收回已售出的被污染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已被污染的食品。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事件现场处理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人员要深入事件发生现场,采取查阅有关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的伤害情况;查清事件发生的基本过程;查明事件涉及的食品范围;查明生产和销售单位的资质情况及产品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调查组要责令造成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的单位立即停产整顿,对库存的涉嫌食品、原料及生产设备依法进行封存或扣押,对企业极其产品展开全面检查和调查,并详细记录;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要责令企业限期追回,以防事故扩大。同时要根据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技术保障组按照技术要求和标准,对企业的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对原材料、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或送检,检测机构应于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有时间限制的除外),取得检验结论后及时报调查组;调查组根据搜集到的证据,整理案卷,将调查结论及时报指挥部。
  第十五条在现场调查和取证的基础上,事件调查小组及时进行事件原因分析,找出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调查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小组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涉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后勤保障组应提供应急车辆、通讯、照相器材等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指挥部在事件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内容为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对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研究并提出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新闻宣传组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客观地对事件调查的进展、处理等情况进行报道,发布消费警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九条当食品安全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对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的威胁已经消除时,由省局负责发布风险预警解除通报。风险预警解除后,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深入分析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