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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9101-1520-2004-00101 | 文号 | 将政函〔2004〕7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04-02-22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镛镇和平村“6·16”灾后异地安置受灾户建房用地的函 | ||
内容概述 | 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县国土资源局转来你村《用地申请报告》悉。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明政地〔2004〕24号),经研究,同意你村使用本村水田1.336公顷、旱地1.332公顷、未利用地0.35公顷,作为“6·16”受灾户建房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希接文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
索 引 号 | sm09101-1520-2004-00101 | ||
文号 | 将政函〔2004〕7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04-02-22 | ||
标题 |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古镛镇和平村“6·16”灾后异地安置受灾户建房用地的函 | ||
内容概述 |
古镛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 县国土资源局转来你村《用地申请报告》悉。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明政地〔2004〕24号),经研究,同意你村使用本村水田1.336公顷、旱地1.332公顷、未利用地0.35公顷,作为“6·16”受灾户建房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希接文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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