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1520-2004-00126 文号将政函〔2004〕5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0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古镛镇戢金祥等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批复
内容概述

古镛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个人建房用地的请示》(将镛政〔2004〕3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胜利村戢金祥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戢金华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玉华村谢冬东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肖有根使用村内

索 引 号 sm09101-1520-2004-00126
文号 将政函〔2004〕5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6-0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古镛镇戢金祥等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批复
内容概述

古镛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个人建房用地的请示》(将镛政〔2004〕3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胜利村戢金祥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戢金华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玉华村谢冬东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肖有根使用村内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古镛镇戢金祥等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4-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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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古镛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个人建房用地的请示》(将镛政〔2004〕3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胜利村戢金祥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戢金华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玉华村谢冬东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肖有根使用村内空闲地70平方米;新路村路长春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王有全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总计470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图),作为住宅建设用地。该地属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希接文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用地手续。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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