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1-1520-2004-00145 文号将政函〔2004〕7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7-23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南镇肖松和等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的批复
内容概述

水南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请示》(水政[2004]1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南排村肖松和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谢志明使用村内空闲地112.24平方米,汤希芹使用村内空闲地108平方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1-1520-2004-00145
文号 将政函〔2004〕7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04-07-23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南镇肖松和等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的批复
内容概述

水南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请示》(水政[2004]1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南排村肖松和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谢志明使用村内空闲地112.24平方米,汤希芹使用村内空闲地108平方

有效性 有效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水南镇肖松和等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04-28 15:48
| | | |
政策解读:

水南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请示》(水政[2004]1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镇南排村肖松和使用村内空闲地80平方米,谢志明使用村内空闲地112.24平方米,汤希芹使用村内空闲地108平方米,总计300.24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规划图),作为住宅建设用地。该地属集体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希接文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用地手续。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