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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关于杉木植物油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177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731日-20178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8772252(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金森大厦三楼

    编:3533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文件全文

1

杉木植物油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将环审表〔201715

2017-7-10

    将乐县鑫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由福建通和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编制的《杉木植物油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将乐县余坊乡马嘶村,占地面积22656.34平方米,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该项目在原有活性炭生产工艺基础上增设一道杉木植物油提取工序,并将原有0.5t/h锅炉改建为4t/h生物质锅炉。该公司在原有生产规模上增加年产杉木植物油90吨。

   《报告表》相关内容表明,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油水分离废水回用于锅炉用水,蒸馏冷却水、锅炉除尘、冷凝废水循环使用,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公司绿地浇灌,不外排。

    2、炭化烟气通过管道接入锅炉燃烧,锅炉烟气经水膜除尘通过35米高的烟囱排放;活化废气经一套布袋回收器回收后通过15米高的烟囱排放。项目应采取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处理。

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对应污染物标准限值;活化炉废气排放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非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3、项目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布袋除尘的粉尘回收利用,炉渣和水膜除尘灰渣回用于当地农民施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成品油仓库三防措施的规范化建设。

6、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98 t/aNOx0.96 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我局委托将乐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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