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福建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闽环罚〔2016〕13号)要求,我局组织全县共34家企业(其中市级评价24家)参与2017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企业自评、环保部门初评、企业反馈、环保部门复核形成评价结果。现将2017年度将乐县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7日-5月22日。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评价结果意见公示期满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王振伟 苏艺璇 联系电话:233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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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环保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