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将登告字(2018)第16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闽0428执473号、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闽0428执473号之二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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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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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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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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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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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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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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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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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他证2014字第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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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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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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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水南镇修车一条街510幢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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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陈尚明、何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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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