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时间2020.10.14--2020.10.21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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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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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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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艳华办公用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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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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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古镛镇建新路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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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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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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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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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古镛镇生产巷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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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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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3504281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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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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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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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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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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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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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小云、李似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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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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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21:17分,将乐县艳华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儿童简笔画》、《绘本故事》、《毛笔字帖》和《加减法练习》等非法出版物被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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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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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负责人戴斯忠的询问调查笔录;3、现场检查相片;4、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5、当事人冯艳华和负责人戴斯忠的身份证复印件;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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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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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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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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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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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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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8-232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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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文体和旅游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