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影响市场主体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6-03-16 15:23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来源:将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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