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需要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按规定提供附件,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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