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港澳台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要如何办理?
时间:2020-11-17 09:39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落户地派出所 | 港澳台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证明; 2.父母结婚证明; 3.入境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5.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