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要如何办理?
时间:2020-11-17 09:43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落户地派出所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申请恢复户口。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当场办结 无收费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