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要如何办理?
时间:2020-11-17 09:45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恢复户口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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