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 变更名字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可以根据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名字变更,材料齐全,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5个工作日办结。 |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名字: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备注:1.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5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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