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出生申报申请表》;
(2)港澳台出生证件;
(3)入境证件;
(4)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件一致);
(5)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生育子女声明;
(6)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非婚生子女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或申报户口时随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2)出生超过6周岁的,需采集人像、指纹、DNA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出生未满6周岁的,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出生超过6周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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