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手续收养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事实收养公证书)。
备注:(1)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另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按照户口迁移办理。(2)出生超过6周岁的,需采集人像、指纹、DNA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出生未满6周岁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出生超过6周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2)《社会福利院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备注:出生超过6周岁的,需采集人像、指纹、DNA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出生未满6周岁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出生超过6周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3.事实收养
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超过1个月后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户口登记在派出所公共地址或者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2)《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3)《采血入库流程单》;
(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5)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备注:(1)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2)出生超过6周岁的,需采集人像、指纹、DNA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出生未满6周岁的,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出生超过6周岁的,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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