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下面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死亡认定书;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的,作出《声明》后办理。
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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