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户口待定人员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1.《户口待定人员申请登记表》;
2.无户口人员提供三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
3.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4.制作3份询问笔录(申请人1份,证明人2份);
5.《采血入库流程单》;
6.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备注:确定为户口待定考察人员的,由居住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填写并出具《户口待定人员证明》给申请人,告知考察期限和定期面见报告。确定户口待定人员申报材料留存作为下一步办理落户材料之一。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二、户口待定人员申报落户材料
户口待定考察期间,户口待定人员提出急需登记户口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先行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虚假申报的,应当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1.《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户口待定人员证明》;
3.《户口待定人员定期考察表》;
4.上述(一)确定户口待定人员申报材料;
5.询问笔录(申报人、知情人共4份以上)。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上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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