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时间:2017-05-18 15:37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十一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工商审核办理相关证件;申请人材料齐全后,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 

  受理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2、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是非住宅用途的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6、不得设立在中学、小学校园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4、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照片。6、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7、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来源:将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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