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态公益林在采伐等方面受到限制。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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