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是国家根据生态保护需要,按照区位划定的以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指派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乡村及有关部门代表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履行生态公益林界定的法律手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和管护者按政策都能获得政府补偿,2015年之前我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0〕33号)发放,2015年起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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