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可否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
时间:2017-05-18 15:57

可以。《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封、暂扣有关物品和工具:(一)盗伐、滥伐林木的;(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三)非法运输木材的。依法查封、暂扣的有关物品和工具,应当进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野生动物管理规定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反规定行为人和责任人,调查违反规定有关事项;(二)扣留违反规定行为人所使用的有关物品和猎捕工具;(三)查阅、复制有关违反规定的合同、账册、发票、文件和其他资料。

来源:将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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