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地的认定
时间:2020-11-13 18:19

  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林地的定义已明确(以新修订的《森林法》为准)。

来源:将乐林业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