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解释及适用

日期:2020-11-13 18:42 来源:将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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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第29条第二款第(三)项特殊或紧急情况的范围,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4种情形:①零星散生木;②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③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④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 

  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闽林文〔2019〕10号)中“关于简化电力线路走廊林木采伐权属证明材料”对使用范围已作出严格而明确的限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 

  三、关于联户共有林权证问题。联户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四、关于林权证遗失问题。《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林权权利人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也可以委托原发证机关代为刊登,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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