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
1.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采伐证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采伐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在该采伐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在本年度内适当延期的决定(确需跨年度采伐的,不得超过次年1月30日)。需要提交的材料请询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
2.采伐证过期,需进行采伐的,重新办理采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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