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种植的红豆杉采集枝叶加工出口有关问题

日期:2020-11-13 18:43 来源:将乐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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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附录Ⅱ管理的濒危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办理人工栽培红豆杉需提交的下列材料有:1.《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进出口合同或协议。3.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CITES物种,须提供人工培植基本情况,包括采集证等育苗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繁殖方式、培植规模、年产量等文字、图片说明材料,若种源或产品发生购买关系的要提供购买协议、发票等)。4.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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