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小区(点)林木采伐

日期:2020-11-13 18:51 来源:将乐林业局
| | |

  自然保护小区(点)林木采伐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辖区内建设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二)取土、爆破、修建坟墓、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生产便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五)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六)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