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有了“护身符”——《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解读

日期:2023-10-07 16:29 来源:将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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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森林覆盖率、植被生态质量、生态文明指数均居全国第一,孕育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1993年9月8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有力推动了全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福建省野生动物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建立长效化机制;同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办法也需要相应修改。2023年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31日起施行。

  对福建省实践中需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物种以及关键环节,《办法》予以健全强化:一是加强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定了在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域的禁止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罚则;二是加强旗舰物种保护,对福建省较典型濒危野生动物的抢救性保护规定了措施;三是对野生动物的猎捕手续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作出严格规定,斩断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

  近年福建省一些地方乱放生和异种饲养现象呈蔓延态势,同时部分地区野猪等野生动物数量增长较快,屡次出现扰民伤民事件。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在野生动物放生方面,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依法开展放生活动;在地方立法中首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危害人畜安全。在异宠饲养方面,明确了三类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一是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三是存在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

  《办法》在全国立法中首次对野猪等野生动物的种群调控和致害救助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建立捕、救队伍,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损致害赔偿保险业务;二是对种群调控中猎捕的野猪等野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和综合利用;三是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其中的困难家庭,应当组织社会救济。

  《办法》创新机制,着力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收容救护难问题,规定对于无法提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证明的,执法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在指定场所饲养或者保管,不得擅自转移或者处置;针对办案成本和即时性问题,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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