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属性名称如何理解?
时间:2018-06-08 16:48

  答: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预包装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以选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标准名称以及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当有多个标准时,可以选用其中一个或与其等效的名称。“行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等效的名称”是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名称的同义或本质相同的名称。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称。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的分类方式,也可标示食品分类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更低一级或更详细的名词。如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采用的是中式香肠标准,“川味香肠”和“广味香肠”已经充分反映了“食品真实属性”,标签无需标注“中式香肠”四个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名称,但食品名称并不是必须采用某个标准中的名称。当一个特定名称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时,可以采用这个名称,比如高钙低脂奶,无需标注高钙低脂奶(调制乳)。当预包装固体饮料标签上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时,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体饮料”,也可以使用其分类下的更低一级名称。同样,添加了适量的B族维生素的饮料,可以使用B族维生素饮料作为食品名称。 

  例如,某产品的执行标准为黄豆酱,但产品名称想称为豆瓣酱。在我国很多地区,“豆瓣酱”有与“黄豆酱”不同的含义,因此,应选择更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或在“豆瓣酱”附近标示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实性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因此不需要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王”、“××皇”等类似字样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若出现在食品名称中,应在其附近标示能够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食品标签上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多于一个字,有时是两个及以上的词语组成。食品名称是一个整体,字体字号颜色应从一而终,具有致性。不能利用字号字体和颜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称中的某个或某些字或词语。“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是指生产企业针对某产品创造出来的食品名称,如“松露巧克力”等。“音译名称”是指导根据外文发音直译的名称,如“芝士”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使用范围极窄的方言名称,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并广泛使用或者在消费者中约定俗成的食品名称。“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按照GB 7718-2011中4.1.2.2.1条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使用上述名称且名称中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才需要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是指标签上标示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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