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奶标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18-07-18 16:50

  问:液态奶标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这一类产品的分类名称,乳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奶”作为产品的等效名称,并按照GB 7718-2011的4.1.2.1条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 

  (2)按照GB 7718-2011中4.1.2.2条规定,当调制乳的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调制乳”字样;若产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标示的“调制乳”字样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号,使用的字体颜色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调制乳产品名若使用“××奶”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且不易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时,无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调制乳”字样。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分类和相关信息,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 

  (4)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中对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和使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的标签标示要求做了规定,要求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 

  GB 25190—2010的规定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的要求,目的是解决复原乳标示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未使用乳粉加工的灭菌乳在标示方式上只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产品名称的标示方式可以结合标准要求进行灵活掌握。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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