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标准4.1.3.1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本标准条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例如产品中使用了酿造酱油,标示为酿造酱油或者酱油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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