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内容

日期:2017-05-18 09: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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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项目单位应向县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以便审计机关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任务。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向县审计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

  (三)县审计局应根据全县建设项目总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严格按照《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基本程序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效益、以及工程造价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或复核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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