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经中介机构审核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审计核减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2.未经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造价核减金额,属财政性投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
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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