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和《将乐县财政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工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1:《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将乐县财政局责任追究制度》
3:《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附件 1:
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将乐县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是否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危害、是否有利于各级各部门的宣传和发展、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等。
第五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股室拟稿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注明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选择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信息产生的股室负责人初审。
(三)办公室核稿时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发布信息。
第七条 不同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股室提出是否公开意见,相关科室同意后方可流转到办公室核稿。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科室,办公室将报请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未经保密审查,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股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2:
将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局工作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评议方式有: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五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3:
将乐县财政局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四)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服务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八)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九)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⒉通报批评;
⒊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⒋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⒌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⒍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第二次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第三次除扣除两个月的岗位津贴外,对本人还要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⒈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⒉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⒊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⒋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⒈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⒉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⒊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局务会研究做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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