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发改工作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评议方式有: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五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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