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县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股室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需要依法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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