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将乐公安局 时间:2018-09-04 09:34

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乐县公安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注,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将乐县公安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县局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

(四)由局分管领导审查签发。

第六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委員會确定。

第七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公安局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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