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定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上级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将乐县公安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政工督察部门负责对将乐县公安局各部门及其民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或者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领导、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该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受处理通知后10日内,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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