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将乐公安局 时间:2018-09-04 09:46

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开评议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县公安局各单位。

第三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和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其他需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第六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公安局

             201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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