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乐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开评议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县公安局各单位。
第三条、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政府信息是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方便群众办事;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公安工作的透明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和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其他需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
第六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将乐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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