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商务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县商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六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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