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对象: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二、评议内容
1、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2、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3、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4、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征询意见。发放征询意见表征询各级部门意见。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股室、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五、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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